交通事故官司中,这10个疑难问题的赔偿不知道要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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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发布了《湖南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就交通事故官司中的一些问题的赔偿处理进行了明确,笔者特就常见的疑难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意见做了系统的整理。
一、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算乘客还是算第三者?因为乘客适用的是车上人员意外险,第三者适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算乘客还是第三者直接关乎赔偿金额。省高院明确:在保险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按乘客计算赔偿。
二、交通事故受害者是因为连环交通事故受伤时,怎么分担赔偿责任?省高院明确: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的,平均承担。
三、没有公安交通事故认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明确责任时怎么办?省高院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确定赔偿责任的证据之一,该项证据缺乏时,可以根据交通事故情况由法院确定事故责任。
四、高院明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这一规定,对个别律师或者诉讼街客以低价买断交通事故受害者赔偿权进行了直接否定和打击。
五、高院明确: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所有受害人不管是城镇还是农村都适用同一赔偿标准。
六、高院明确:在交强险理赔中的医疗费无论是否超出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保险公司均应予以赔偿。
七、高院明确:超过60周岁的有劳动能力者,可以计算误工工资,年满70周岁的,原则上不支持误工工资。
八、高院明确: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可以参照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交通运输工具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计算。
九、高院明确:因交通事故发生需要维修的车辆所有人,租赁替代性交通工具的损失,在严格审查可以赔偿。
十、高院明确: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订立的赔偿协议,后来经过鉴定后,伤残程度远远超出预期的,可以请求撤销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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