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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套路贷怎么办?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1-19

民间借贷

来源:h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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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贷”“裸贷”“套路贷”频频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不少人深陷巨坑,轻则倾家荡产,重则失去性命。但生活中难免需要贷款,遇到遇到“套路贷”该怎么办呢?

套路贷

套路贷的模式大都是这样的:典型的阴阳合同。明面上的借条、汇款和债务人实际拿到的借款本金相差巨大。

打个比方,小张问小明借款5万,但是小明要求小张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10万的借条,同时于借款当日,小明通过银行汇款10万到小张的账户,并要求小张于次日转出5万到第三人账户。

一系列天衣无缝的操作后,小张的实际借款5万就变成了白纸黑字有理有据的10万。一旦小张无力归还本金以及利息,小明拿着充足的证据上法院一告,小张将入百口莫辩的境地。

以个人民间借贷为幌子,以“行业规矩”“借一押一”“借一押二”等各种名目为由,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债务合同,非法获取“手续费”、“管理费”、“中介费”、“分期费”、“续期费”、“催收费”、“违约金”、“本金”、“增倍本金”等等名目繁多的金钱利益,过程中采取“制造借款人已取得借款假象”、“肆意认定违约”、“贷款平账清账”、“层层转贷”等方式,使用暴力、恐吓、威胁、要挟、侮辱、骚扰、“轰炸”通讯录、上门催收滋事等手段向债务人和其家人施压,达到非法索取巨额金钱的目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司法实践中,单凭借条不一定胜诉,单凭转账凭证也不一定胜诉,但又有借条又有转账凭证的,想不胜诉都难。

所以,这也是套路贷猖狂的原因之一。

身陷套路贷就毫无办法了么?

无论套路贷是否最终被法院认定,对于借款人而言它究其本质都是一个民事纠纷,借款人本身不会因为借款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如遇催债切勿自乱阵脚。对方如果暴力催债,该报警报警,切勿胡乱抵押财务或者转卖财务,以防止套路贷演化成进阶版。

其次,如果债权人起诉,作为债务人请一定出庭应诉。事已至此,出庭答辩是被告最后的权利。人救者必先自救。

套路贷害人害己,借款之前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借贷机构,陷入套路贷的陷阱也要尽可能收集证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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