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计生政策亟须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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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的再婚生育二孩政策不同,贵州荔波县高中教师覃谊腹中5个月的胎儿或被引产。5月12日,覃谊收到荔波县教育局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责令其在5月31日前,自行到医院终止妊娠手术,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5月19日《钱江晚报》)。
因为省际间政策的不同,逼迫公民在调动工作、开除公职或引产中作出选择,这样的政策实在是残酷。避免地方性法规的省际冲突,亟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如果因为各省有不同特殊情况,国家立法机关应该给出指引。
早在三个月前,覃谊夫妇就已在户籍所在地安徽黄山办理了生育许可证明。这一矛盾困局是因安徽、贵州两省对再婚生育二孩政策规定不一。不一的原因是计生政策立法权下放,省地方性立法各自为政,在客观上造成制度上的冲突。
关于再婚生育二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设定的条件是:“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4条则规定为:“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很明显,两省计生方面关于生二孩的政策相互冲突,导致覃谊左右为难。也因为各省间计生政策的不同,有严有宽,就让人有空子可钻。比如覃谊就是因为在贵州生育违法,必须引产,因此才将自己的户口迁到了政策相对宽松的安徽,取得了生二胎的准生证。
覃谊现在人在贵州工作,但户口却在安徽,那么她应该按哪个省的计生政策处理?根据2009年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政府为主。也正因此,贵州省计生部门才要求她引产,否则开除公职。
因为各省计生政策的不同,在再婚生育二胎问题上,会导致各省公民生育权利的不平等。尤其是“单独二胎”政策实施以来,各省之间制定的政策可能相互冲突,导致全国对再婚生育二胎的规定缺少统一标准,在甲省合法,却在乙省违法。各省间计生政策的冲突,让民众无所适从,并带来真切的不公平感。
覃谊所在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她愿意将工作调动到安徽,教育局将支持办理调离手续;或由贵州省卫计委对此特批生育许可,覃谊的工作即可继续留任。而已在荔波中学任教十年的覃谊感到为难,她计划尝试争取贵州省卫计委的特批,若最终不被允许生育,她将放弃工作。
因为各省之间政策的不同,逼迫公民在调动工作、开除公职或引产之中作出选择,这样的政策实在是残酷。避免地方性法规的省际冲突,亟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如果因为各省有不同特殊情况,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对此给出指引,比如像贵州与安徽的情况,对于覃谊来说,应该以贵州政策为准,还是以较为宽松的安徽政策为准,应该给一个明确的说明。根据现在二孩生育意愿并不高的情况,似乎以较为宽松的安徽政策为宜。国家立法机关应以覃谊事件为契机,对再婚生育二胎的政策进行全国性统一,方便各省计生部门操作,减少各省间因为计生政策的不同而给公民造成的不公平,让地方性法规趋向统一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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