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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详情

1 股权纠纷分类

【股权纠纷分类】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

一、股东出资纠纷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

(一)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

(二)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账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
二、股权确认纠纷实质是指股东资格的确认产生的纠纷,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

三、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四、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2 相关法律问题

【相关法律问题】
一、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转让、质押,或者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等行为,属合法有效。

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因股东瑕疵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足,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表现为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出资违约的股东赔偿因未缴付或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3 疑难问题

【疑难问题】
关于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问题。

隐名股东由于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因此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权利,能对外代表公司的只有企业法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显名股东等。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协议认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对公司而言是无效的,隐名股东不能依照该份协议直接干预公司事宜。同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也不产生效力。

4 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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