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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与违约金详情

1 常见法律问题

一、借贷双方系无息借款,约定还款期限而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但借款人逾期未还,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对已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还。

三、借贷双方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在出借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前或者虽然进行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借款利息,若出借人在合理期间进行催告并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人民法院对出借人主张的逾期利息应予支持。

四、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约定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条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相关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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