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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详情

1 常见法律问题

一、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三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二、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三、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须满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出借人将借款交给借款人。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借贷合同无效:

(一)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三)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具有: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2 疑难问题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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