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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详情

1 保险理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是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理赔,不足部分,若机动车还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责任人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赔偿项目及其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方对于受害方的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一般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的。包括对现有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发生时预见或者可以预见到的可得利益。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若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行为的预期,承担该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3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保险理赔问题

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一)出示保险单证、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保险单。

(二)填写出险报案表、详细填写出险经过、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三)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四)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五)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六)交付维修站修理、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注意事项:保险理赔过程中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配合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弄清楚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应赔偿多少,哪些属于保险范围内。修理前车主要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的项目、方式及费用。建议车主不要随便自行修理,因为车主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一般会重新核定甚至可能拒绝赔偿。

二、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仍然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后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四、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可以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法院实务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再单独提起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通常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通常也会准许。

三、关于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诉讼问题,首先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主体只能是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其他主体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其次费用承担方面,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四、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通常依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五、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也不得在该权利上设定担保,当事人可以请求该转让或担保行为无效,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一般都会支持该诉求。

5 疑难问题

一、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请求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的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二、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最高法院对此的观点是可以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可以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可以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三、若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最高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得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规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若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仍然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6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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