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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详情

1 鉴定种类

一、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

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二、伤势鉴定

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

三、成伤机制鉴定

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四、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五、酒精检验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嫌疑;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

六、性能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七、故障鉴定

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八、定型鉴定

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九、痕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十、指纹鉴定

主要解决车辆驾驶人不确定交通事故案。

十一、物质鉴定

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十二、物证鉴定

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

2 鉴定流程

一、委托鉴定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委托。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鉴定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三、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一般载明: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四、鉴定审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3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五、文书送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六、当事人异议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委托检验、鉴定。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3 常见问题

一、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二、鉴定书不签字的后果?
鉴定书不签字不影响其本身的效力,当事人对于鉴定书的结果存疑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三、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充分性、真实性,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一般鉴定委托人需要提交: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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