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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详情

1 继承种类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一、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二、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四、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2 法定继承

在四种继承中,其他三种都有明确的协议或者遗嘱,里面会对继承人作出明确记载,在没有明确协议或者遗嘱的情况下,将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的继承顺序分为二种: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继承顺序的人没有先后之分,且继承的份额是相同的。即如果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配偶、子女、父母是相同的继承顺序。如某甲因为意外死亡,没有留下遗嘱。这时候对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为:首先确定某甲的财产数额,通常情况下,某甲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某甲名下的财产和其妻子名下的财产,某甲均有50%,其余50%为其妻子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分配。某甲的财产,其妻子、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子女再按比例分配。如果某甲父母均在,有二个子女,则每个继承人可以分得五分之一【1(妻子)+2(父母)+2(子女)=5】,也就是某甲和其妻子共同财产的十分之一。

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一个人的情况下,才有继承权,且所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只要有一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就不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特殊继承: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一、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 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转继承实际是二个继承连续发生,一个继承还没有完全到位就发生了继承人死亡的情况。

二、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三)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

(四)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这是因为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的条件,在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无效。

(六)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胎儿的保留份,其原理与法定继承中的胎儿保留份是一致的。

4 遗嘱

是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继承数额、比例。

一、遗嘱的种类: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

(一)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二)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四)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五)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效力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关于打印遗嘱。由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可以说是我国现在实务中使用的最老的法律。当时的情况下,电脑打印还没出现,条件好的单位才有活字打印,继承法立法时没有考虑到遗嘱采用打印的模式。而现实中,现在一般人都习惯于打印后签字盖手印。一方面,这些打印后签字盖手印的遗嘱往往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在现行继承法中,这种打印遗嘱到底是算代书遗嘱还是自书遗嘱存在很大争议。如果算自书遗嘱,则立遗嘱人签字后生效。如果算代书遗嘱,还需要二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三、立遗嘱的方式。

鉴于遗嘱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要想在最后处理时没有争议,立遗嘱的方式,最好的方式是立公证遗嘱,但公证遗嘱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需要修改时,只能通过公证遗嘱来修改,不能通过其他遗嘱来否定之前的公证遗嘱。

最简单方便的方式是:立遗嘱人亲笔手写遗嘱内容后,让二个以上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再签字证明。如果能让所有利害关系人(根据遗嘱可以获得财产的人以及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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