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处理问题,是指在离婚案件中或者在离婚后就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处理往往是争议最大的,涉及到婚前、婚后共同财产的确定,对外债权债务的认定。如果双方能就财产处理达成一致协议,只要该协议内容真实,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和民政部分办理离婚时一般都不会干预。
1 财产中的基础问题
一、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产生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进行分配。二、约定大于法定。在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有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按约定处理。这种约定必须是书面的,不要求公证,只要双方签字确认和公证的效力是一样的。在书面约定中,双方可以约定婚前的财产算共同财产或者各自所有的财产,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归属某一方所有或者各自婚后创造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约定必须明确,没有歧义,能清楚界定。三、在双方约定不明部分的财产,则按照法定原则处理,即婚前的归各自所有,婚后产生的属于共同财产。四、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股权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明确属于一方财产的除外),
2 财产中的疑难问题
一、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一方婚前投资公司或者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投资公司所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以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炒股、或者中了六合彩、或者房屋出租的收益等,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把钱存入银行的利息,或者婚前的房产自然增值部分则仍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四)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二、应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部分:(一)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父母出资为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都为个人财产。(五)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的产权人,未还完的贷款由产权人继续偿还,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加上对应的增值由产权人补偿另一方。三、常见的争议问题(一)一方婚前的房产能否协议归属另一方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条中明确了双方可以约定将自己婚前的财产归属共同所有,但没有明确,双方是否可以约定将一方的财产全部归属另一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则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要约定将一方的房产归属于另一方,还是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才能生效,否则另一方随时可以撤销。(二)关于一方有过错是否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而通常我们认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对于这些过错情况,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对方少分、不分财产。(三)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四)离婚时一方提供的向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以此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在另一方没有签字又没有非常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3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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