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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详情

1 特点

申请主体: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处理对象;行政争议;

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

审查标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审理方式:书面审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处理机关: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2 应当受理的情形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3 行政复议范围

四、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具体的规定。如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4 行政复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有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注意】据<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批。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请国务院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国务院。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5 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的权利:委托权,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申请回避权;撤回复议申请权;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执行;诉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的义务:复议申请人应听从复议机关做出的安排;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回避制度

回避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若当事人觉得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可以申请该利害关系人回避。

三、听证制度

听证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它是在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做出影响他们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告知作出的决定的理由,可以行使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等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做出相应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此外,《行政复议法》第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申请人有三种具体情况: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分解的,被申请人是分解后相应的行政机关;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是解散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三)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复议决定影响其合法权益并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注】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综上,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是:

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必须由复议机关通知或者依申请经复议机关批准。

五、一级复议

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向做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

六、复议与行政诉讼不能同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七、复议不停止执行

一般情况下,申请复议的同时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四项除外: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八、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存
兼顾合法与合理的原则审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不仅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十、例外规定以及复议前置的情形
有四类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能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分别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有些行政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经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方可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一)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海关纳税争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价格违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是指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价格违法案件进行的审理工作,它是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罚决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的法定程序。”

(六)对游行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行政复议有关期限的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注意】上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复议受理时间: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注意】《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行政复议决定有关时间: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四)提诉时间: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行政复议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吧)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十三、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注意】“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十四、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 疑难问题

“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

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原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作出继续维持原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7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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