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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详情

1 刑罚执行的种类

一、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一)减刑条件
1、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78条第1款的规定,重大立功包括以下情形: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限制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假释
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其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假释条件
1、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
3、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4、限制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后果
1、被假释者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者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3、被假释者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有关假释监管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不再执行。

2 刑罚执行特征


一、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他是国家对犯罪的侦察、审判、执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惩罚的具体施行环节;
二、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所确定的刑罚。

3 刑罚执行原则

一、教育性原则
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二、人道主义原则
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三、区别对待原则
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即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四、社会化原则
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其容易回归社会。

4 常见法律问题

一、假释适用及不能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5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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