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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详情

1 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强奸罪的构成需满足如下要件:

一、客体要件

若侵犯对象是幼女,则犯罪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侵犯对象是妇女,其犯罪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男子性交的权利。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说法,认为:已满14周岁的女性不与他人发生性交的权利,对已婚妇女是有限制的,因为已婚妇女具有与其丈夫同居的义务;而奸淫幼女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健康。

二、客观方面

(一)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二)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一般刑法观念认为强奸罪的主体为男性。

四、主观方面

以强奸为目的,故意实施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若不以强奸为目的,通过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构成强奸,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

2 犯罪特征

根据对强奸的定义可知,强奸具有如下特征:

一、必须是违背妇女真实意愿。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应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唯一要件。对于因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均构成强奸罪。

二、必须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手段。

3 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 常见法律问题

一、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

二、轮奸不是一种罪名,而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轮奸为更恶劣更严重的强奸行为。

三、在中国大陆,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对象必须是女性。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即男性的生殖器插入女性体内为犯罪既遂,但存在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性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为犯罪既遂。

五、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六、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5 疑难问题

一、对于违背妇女意愿的认定问题

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不愿与行为人发生性交的真实意思表示,这里的妇女仅限于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强奸罪中妇女意志的违背仅限于性交当时,如果妇女是在性交后表示反抗,并不能认定是违背其意志;同时,也不能以受害妇女的作风好坏来划分是否为强奸,即使受害妇女作风存在严重问题,但是在性交时不愿意,并且进行了反抗,仍然应认定为是违背了其意志,其合法权益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发生性行为时妇女明确表示同意或者没有反抗,应认定为没有违背其意志。

在实务中,很难界定发生性行为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意志属于主观行为,只有受害人自己清楚当时想法,外人很难知道。但是,如果仅凭受害妇女的一面之词就认定是违背其意志,不但对嫌疑人不公平更违背了法律精神。故,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再作出认定,结合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男女双方的关系等全面考虑,才能作出公正的认定。

二、关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实务中,有的法院会判决丈夫构成强奸罪,因其确实违背了妻子的意愿,违反了法律规定;有的法院会认定丈夫无罪,虽然这种强迫性的性行为,可能会对妻子造成一定的伤害,但是因为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和其他典型性的强奸罪相比,无论是从心里上还是其他方面来说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都较小,不适合认定为强奸罪。

6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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