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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详情

1 构成要件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该定义可知,成立渎职罪需满足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件

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

三、客体要件

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四、客观要件

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常见法律问题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有三十五个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三类犯罪: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其中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三、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此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力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

3 疑难问题

一、依法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
实践中,对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能构成渎职罪主体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从事公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意味着构成渎职罪主体的事业单位必须限定在具有行政许可权或执法权的事业单位中,不具备行政许可权或执法权的事业单位不构成渎职罪的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事业单位已完成分类改革,属于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应认定为从事公务,具有行政管理权,所以公益类事业单位应构成渎职罪的主体。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对于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其属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其已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权,符合渎职罪的主体。
二、关于村委会、居委会干部能否成为渎职罪主体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是否构成渎职罪主体也存在争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村民委员会应属于渎职罪的主体。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将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属于“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对于这一问题,各地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有的地方认为可以构成渎职罪,有的则认为不能构成渎职罪,一般认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以下行政管理工作,可以成为渎职罪的主体:(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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