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由取得工程监理法定资质的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法及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的监督活动。显然,监理系依委托而产生,但因其与建设工程合同紧密相关,故纳入本篇内容中。
1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合同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监理人代理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代理发包人处理其与承包人就工程竣工验收的事宜。
3 监理范围
法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4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监理合同应设立保证条款以及违反保证条款的违约责任: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被发现存在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责任。(2)监理合同应设立廉洁条款以及违反廉洁条款的违约责任:受托的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承包人的任何金钱、财物等利益,如被发现存在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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