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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详情

1 要求

(1)技术要求。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工程设计。
(2)新颖性要求。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并结合自己独创的设计理念进行工程设计。
(3)经济型要求。设计人应遵从控制设计成果的应用成本、施工成本等原则完成设计。
(4)实用性要求。设计人应遵从可操作性、可行性应用的原则完成设计。
(5)合法性要求。设计人应保证提交的设计成果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2 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这个问题其实是判断其属于委托设计作品还是职务作品。从发包人与设计人的关系来看,明显不是内部职务作品,因此,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样、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3 实践中常见问题

(1)延期提供工程设计成果
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影响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和后续施工进度,因此,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设计成果的提交时间,由此造成工程延误的责任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
(2)变更、调整工程设计成果
工程设计因不符合技术要求、实用性要求、合法性要求,需要变更或调整时,因此引起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的,属于设计人违约情形,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人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损失赔偿及补工、返工义务。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变更、调整设计材料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3)设计成果的检验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可操作性、可行性应用等问题,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作为检验设计成果的依据,在合同中明确属于验收期内发现的问题,对此设计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性
《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篇中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的规定是依附在勘察或总规定中,且仅有几条,没有区别于他们的特别规定。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可以更多的适用承揽合同篇的内容。其共性如下:
1、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对应的是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发包人对应的是定作人。
2、定作人和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是得到符合自己特定要求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和承包人的合同义务是按照定作人和发包人的特定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这里的特定要求体现的是私人订制的特征,也说明了合同标的物具有特定特征。
3、发包人支付价款对应的是定做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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