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国家赔偿法》第17、18、38条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包括刑事司法赔偿和民、行事司法赔偿。
1 种类
种类司法赔偿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民行事司法赔偿。刑事司法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国家赔偿法》第17、18条规定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民行事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2 刑事司法赔偿的赔偿范围.
刑事司法赔偿的赔偿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 民行事司法赔偿的赔偿范围
民、行事司法赔偿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行使司法职权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情形,概括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情形。
4 司法赔偿项目
司法赔偿项目与行政赔偿项目的内容一致,详见行政赔偿项目的内容。
5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1)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行政职权作出的职务行为由行政机关买单,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人。如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超出职权作出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受害人无法取得国家赔偿,但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予以救济。(2)违法拘留的。实施拘留的公安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而是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在审判阶段是法院。(3)错误逮捕的。实施逮捕的公安机关也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而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在审判阶段是法院。错误逮捕是指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4)错误定罪的。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换言之,如只有一审的,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是一审法院,经过二审的,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是二审法院。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6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1)【提出赔偿】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2)【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也可以协商处理。(3)【送达或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4)【首次救济】复议、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复议申请期限:应作出决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或作出赔偿、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复议机关: 侦查机关、检查机关、看守所、监狱找其上一级机关。 法院找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复议处理期限:2个月。(5)【二次救济】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期限:应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或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处理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方式:书面审查和听证。决议方式:少数服从多数。处理期限:一般3个月,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处理结果的效力: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6)【赔委会的监督】提起方式与审判监督程序相似。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在2个月内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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