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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详情

1 精神损害赔偿的入法进程

精神损害赔偿的入法进程
(1)2010年在修订《国家赔偿法》时,精神损害赔偿被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实践具体适用缺乏具体标准。
(2)2014年《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认定标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 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国家赔偿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仅限于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情形。

3 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
(1)在认定“精神损害”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2)“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认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

4 赔偿方式

赔偿方式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考虑的积极情节】
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
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
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罪名、刑罚的轻重;
纠错的环节及过程;
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考虑的消极情节】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数额参考】
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法院主动释明】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现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赔偿申请,没有同时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向其释明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内容,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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