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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详情

1 提起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提起公诉案件应满足:

一、实质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形式条件

(一)检察院制作起诉书;

(二)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

(三)将案件材料、证据移交人民法院。

2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条件

一、适用条件

刑事和解在公安机关立案开始至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均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二、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人民检察院重点审查: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否符合社会公德。

三、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四、和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审判人员可以签字但是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五、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3 公诉程序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对其移交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1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3条对于检察院审查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检察院在1个月内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检察院在10内做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8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二、检察院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三、法院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 注意事项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5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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