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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详情

1 适用条件

一、对象条件: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实质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为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限制条件: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应当缓刑:满足上述条件,且判决时犯罪人不满18周岁或已满75周岁或正在怀孕的,应当宣告缓刑。

2 考验期限

被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

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

3 缓刑犯的义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 常见问题

一、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之后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原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即使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之后,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再次宣告缓刑。

原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不得撤销先前的缓刑决定。

法条链接:《刑法》第69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其它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四、管制与缓刑并罚

管制与缓刑并罚的,应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开始计算之日起执行管制。管制期限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如果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反缓刑规定而被撤销缓刑的,应该先执行有期徒刑,执行完后再执行管制。

如果管制和缓刑并罚期间又犯新罪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

5 注意事项

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是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三、宣告缓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6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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