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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方法详情

1 具体方法

一、常见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六)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七)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八)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是法院实践中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延长。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是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除了正常制度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外,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报告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才会要求其报告财产,即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包括金钱、不动产、动产以及财产性权利。被执行人拒报、虚报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四、拘传

拘传主要是针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

五、搜查

搜查的前提条件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人民法院责令其交出,而被执行人拒不交出。人民法院在搜查时一般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法律明确规定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若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若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法律明确规定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六、代履行

代履行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最终决定。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且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不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七、其他威慑措施

主要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报征信系统记录等。

限制高消费主要是禁止: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险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了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2 法院实务

一、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依法应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会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会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一般载明: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由法院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能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若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也会准许。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3 注意事项

一、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具体包括: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以上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若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三、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的财产范围: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四、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3年。反之,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能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六、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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