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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医鉴定详情

1 常见法律问题

一、鉴定流程:
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出庭。
二、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一)、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活动的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条款,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均应当符合。
(三)、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六)、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2 司法鉴定的要件

一、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
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
三、鉴定对象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事实方面的专门性问题。

3 司法鉴定的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4 司法鉴定时效

一、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
二、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法院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

5 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一、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二、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七、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八、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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