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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详情

1 特征

一、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是公开的,但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二、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权利具有相对性,但不具有排他性。比如别人以合法的方式获取了同样的商业秘密,那拥有同一个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地位同等,不能相互干扰或阻止使用、转让该信息。

三、获得利益

商业秘密的存在可以使得经营者获得利益,让公司或者企业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四、保护期限

商业秘密没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他的保护期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严谨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可能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2 构成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其实强调的是它的秘密性、非公开性,因为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是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公众”不是泛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是该信息应用领域里的竞争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指出:"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对商业秘密来源做了要求。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这也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的目的。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创造出实际上的经济价值,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实用性与价值性密不可分,实用性是价值性的体现,价值性是实用性的基础,价值具体且可预期自然就会具有实用性。如果理论上的概念信息不能转化为可以操作的方案,那就不具有实用性,也不属于商业秘密。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

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使得他人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不给竞争对手机会,但具体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在学理上还有很多的争议。

3 商业秘密权别人

一、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包括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归属于单位所有。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归属于技术成果完成者即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非职务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二、委托开发关系

公司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其研发出来的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被委托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三、合作开发关系

公司或企业与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4 法律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了对于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劳动者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保护商业秘密的行为。合同法规定了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法、刑法规定了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而且公司法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规定的则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公司法和刑法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公司法和刑法只规定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注】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企业中工作的的情形,

5 侵犯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 司法救济

通过上述的法律保护可以得知,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通过各个部门法相应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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