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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详情

1 著作权分类

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前者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争执。

2 著作权侵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指作品使用人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者没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行使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从而引起著作权权利行使的争执发生。

3 著作权侵权判定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主要从三方面判定,一是侵权涉及到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如果不是就不涉及著作权,更不涉及著作权侵权了;二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就要认定著作权人,即作品的作者是谁,从而知道谁享有著作权来判断是否侵权;三是判断侵犯的权利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如果不是也不涉及著作权侵权,或许是别的类型的侵权。

一、作品的认定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工程技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所保护的作品: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注】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也不受保护。

作品的特点:

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作品的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独创性”的认定

二、作者的认定

《知识产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演绎作品

《知识产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

《知识产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知识产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

《知识产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视听作品

《知识产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法》第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美术作品

《知识产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三、著作权的种类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著作权的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权利,依照约定或者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财产权,依照约定或者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邻接权

广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也成为作品传播者权,包括出版权、表演权、录音录像权、播放权。

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权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录音录像权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播放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知识产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面规定的三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意】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4 著作权侵犯的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5 著作权纠纷解决途径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 著作权合同纠纷

一、著作权合同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在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或权利转让合同的过程中,以及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未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产生的合同纠纷。

(一)、著作权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四)、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二、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 常见法律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著作权保护期限

著作权中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属于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如果是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的作者时间计算期限。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期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知识产权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知识产权法不再保护。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不经许可不付报酬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

《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8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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