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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侵权详情

1 侵犯姓名权

侵犯姓名权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一、侵权行为

(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二)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是指盗取他人姓名,利用他人姓名来获得某种利益或者出于其他的目的;冒用是指拿别人的名字为自己所用,自己扮演姓名者本人。

二、救济方式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财产、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

2 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有权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一、侵犯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二、救济方式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三、侵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 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一、侵犯行为

(一)侮辱

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二)诽谤

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三)泄露他人重要隐私

得知他人的重要隐私,未经过同意就随意告知其他人,使得他人的重要隐私泄露出去。

二、侵权责任

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4 侵犯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侵犯荣誉权。如果是真实新闻事件发布,或辱骂对方,则不构成侵犯荣誉权。

侵权行为

一、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

二、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

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的荣誉

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组织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人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名不符实等行为。

5 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目前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还未完善,只有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这项民事权利。

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的行为有:

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三、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公开内容;

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

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八、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十一、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6 侵犯法人人格权

一、名誉权

(一)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二)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二、名称权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严禁以冒用、玷污等手段侵犯他人名称权,对于干涉、假冒、盗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消除侵害,如因此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侵犯行为

第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企业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

第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其二是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即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第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救济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作了相应的救济方式的规定,主要有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扣缴营业执照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合同法》

《食品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法》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民用航空法》

《公路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森林法》

《物权法》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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