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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详情

1 建设工程合同类型

一、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二、分包。是指承包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承包人将其从发包人处取得的一部分工作交予第三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合同。

三、转包,是指承包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承包人将其从发包人处取得的全部工作交予第三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合同。

2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

一、非法转包;

二、违法分包;

三、承包人未取得或超越相应资质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仍未取得相应资质;

四、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五、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六、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则审批手续。

3 常见法律问题

一、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问题

(一)强制招标工程

1、《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该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无效。

(二)非强制招标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二、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是有权利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第3条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还是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复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的,若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三、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优先受偿的效力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发包人的普通债权、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

但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价款后,可以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受偿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包括:承包人实际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税金以及承包人的可得利润。明确排除: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三)行使方式

可以采取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发包人可以和承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归承包人所有,优先抵偿到期工程款,承包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对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存续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当事人约定了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注意事项

一、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当事人有权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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