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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种类详情

1 常见法律问题

从现有的种类看,有四种分类:
一、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证,承诺实现债务。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二、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保证合同的履行。特殊担保是指债务人用特定物担保。
三、本担保与反担保。本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主合同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反过来再叫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债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四、法定担保与协议担保。法定担保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协议担保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
法定担保方式包括留置,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这四种担保方式需要当事人之间约定。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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