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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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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书,有关房子的事,那就是大事,有的家庭辛辛苦苦一辈子拿出全部的存款买下一套房,当然希望一切顺顺利利的,但是今日李女士就遇到了一件令她十分寒心且气愤的事情,原来,李女士在五年前经人介绍与丈夫肖先生相识并走入了婚姻的殿堂,经过几年的共同努力,终于在去年在湘潭买了一套价值118万的精装房,本以为日子会顺顺利利地过下去,但在今年年初,李女士无意中发现丈夫肖先生出轨了他的大学同学张女士,李女士知道后询问肖先生到底怎么回事,肖先生承认了在婚内与张女士的恋情,但是,肖先生不想离婚,向李女士保证会断了这份不该存在的恋情,请求李女士的原谅,李女士考虑到自己与丈夫一路走来不容易,且已经有一个两岁的女儿,便原谅了肖先生,两人还是像当初一样一样过日子我,但是就在前两个月前,李女士发现丈夫肖先生还是和张女士在一起,并没有像当初保证的一样,而且发现,由于夫妻的共同房产登记在肖先生的名下,早在今年的5月份,肖先生就已经将房产转移到张女士名下。李女士找到律师咨询,询问这样的情况下还能不能要回属于自己的房产,律师告知,由于房产是夫妻共同所有,肖先生单方面处置房产属于无权处分,但是由于张女士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能取得物权的所有权。因此,李女士可以依法要回属于自己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第一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显然张女士不符合以上善意取得的规定,当然不能去的房产的所有权。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学习法律,不仅是为了防止别人伤害自己合法权利,更多的是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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